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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問題: 公司負責人及眷屬健保

這整個狀況是這樣的:某小公司負責人(人數少於五人) 在當年健保開辦的時候

人不在國內

就這樣陰錯陽差的沒有辦理健保. 之後

人也一直國內國外來來回回

所以這位公司負責人從來沒有辦過健保.問題:1. 如果這位負責人回台加入健保

健保局會要求補繳過去N年的健保費嗎? 法律依據為何?2. 這位公司負責人的眷屬可以從鄉鎮市公所來申請加入健保嗎? 謝謝大家的踴躍幫忙!
您好

提供說明如下:1.如果這位負責人回台加入健保

健保局會要求補繳過去N年的健保費嗎? 法律依據為何?健保開辦時有職業而沒有依適當身分投保的人

追溯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或其取得職業身分之日起投保;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均無職業而且沒有投保者

自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起依第六類保險對象強制繳納保險費。

未投保者

並依規定處罰3

000元至15

000元。

此法源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之一。

2.這位公司負責人的眷屬可以從鄉鎮市公所來申請加入健保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

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

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

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因此

只要符合規定者均可以眷屬身份加保。

不過

公司負責人係第一類第四目之被保險人

其本人及眷屬保費須全額自負

並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一般來說公司負責人係以最高的131

700元為其投保金額

除非檢附相關稅籍資料逕洽健保局辦理

才能將投保金額降低

健保局是不會主動調降的。

故公司負責人之眷屬如有其他可依附對象的話

最好是不要依附在負責人名下

以免背負沈重之保費負擔。

另依您陳述

該公司負責人經常往返國內外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

得辦理停保

並於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

』如果未來有加入健保可善用本條規定

以減輕健保負擔。

其實

您所陳述的情況蠻特殊的

建議當事人親洽健保局說明

是否有妥善的解決方法

要不然所要補繳的健保費相當驚人(可能會高達六、七十萬)。

希望以上說明有幫到您

如還有疑問請參閱http://rong24w.smartweb.tw/檢附全民健康保險法網址 http://www.nhi.gov.tw/webdata/AttachFiles/Attach_9439_1_95法規要輯.doc#_Toc131909772 參考資料 健保局網站、全民健康保險法暨施行細則
我想目前未保健保的人

大有人在

你的問題應該電話去問健保局或寫封信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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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5070630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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