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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補助是可補助幾次呢?

我今年3月份生了寶寶 ~ 也在5月份申請了緊急生活補助(2萬9487元那個)但我今天本來要在申請明年的(因為公文單上說應每年重新確認)看過的人都說應該是每年皆可重新申請一次可是鄉公所卻說那祇能申請一次而已我想請問 ... 那到底是只能申請一次?還是每年可申請一次?若是只能申請一次為何還要我每年重新確認呢?
您好:以下是 一家人 的見解

提供您參考!

問:我今年3月份生了寶寶 ~ 也在5月份申請了緊急生活補助(2萬9487元那個) 但我今天本來要在申請明年的〈因為公文單上說應每年重新確認〉看過的人都說應該是每年皆可重新申請一次可是鄉公所卻說那祇能申請一次而已我想請問 ... 那到底是只能申請一次?還是每年可申請一次? 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

確實規定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請參閱:彰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對象符合第肆點第一至七款規定者。

ㄧ、六十五歲以下

其配偶死亡

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

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其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

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方式申請人檢附相關資料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須知一、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

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

二、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不得與其他生活扶助重複請領。

詳細資訊請參閱:http://www.chcg.gov.tw/social/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data_id=8397 問:若是只能申請一次為何還要我每年重新確認呢?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不只【緊急生活扶助】一項

有可能是因方便行事

所產生的誤會。

以下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項目: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子女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傷病醫療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法律訴訟補助】 以上若有錯誤請指正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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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2120350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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