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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以報警拖吊嗎?

在外讀書租房子

由於整棟公寓只有3樓(我們)有住人

其他都是空房

所以騎樓的那些停放機車格

基本上都不會停滿

有時候對面公寓或是其他地方的住戶會佔用我們的停車格

最近佔用情況越來越嚴重

有時候連我們本來的住戶都沒有得停

已經寫紙條跟貼自製告示警告過了

但有些車主還是一樣不聽

自製告示牌上也有註明如果累犯可能會報警拖吊處理

在這裡想請問各位回答者

這樣的情況真的可以報警拖吊嗎?難道真的只能找房東?(因為是小事不太想麻煩他老人家)
■檢舉路霸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

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

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

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

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罪

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

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

(刑度: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

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

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

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

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

(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

不管有無發生爭吵

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

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

仍構成強制罪。

二、路霸檢舉辦法:   1.以電話 1999(市民服務熱線) 或 0800-022-622 或書面方式

提供確實地點、占用時間及事實(占用)

向轄區分局 或本大隊檢舉

當派員前往查處

以維本市交通秩序。

2.立即上網檢舉。

各轄區分局交通組電話:單位 電話 大同分局交通組 : 2557-9094 萬華分局交通組 : 2331-9054 中山分局交通組 : 2541-4453 大安分局交通組 :2325-8475 中正第一分局交通組: 2331-9080 松山分局交通組 :2578-0849 信義分局交通組 :2723-4894 中正第二分局交通組: 2375-1883 南港分局交通組 :2783-6257 內湖分局交通組 :2790-3470 文山第二分局交通組: 2931-7501 文山第一分局交通組 :2938-1859 士林分局交通組 :2883-9449 北投分局交通組 :2891-2325 台北市政府警察交通大隊網頁: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6690e1b 參考資料 台北市政府警察交通大隊網頁
問房東比較保險我不敢確定能不能打不過應該能不確定
可以的ˇ 因為基本上那個土地 是那房東所有的~既然你跟他租了~ 停車格也算是屬於你們停的!!但是別的住戶 是沒有權利 可以去停~ 所以你們又有勸告

不聽 是可以拖吊的~ 放心
我覺得可以去報警因為不是對方的地你可以跟他們那些人講如果講不聽可以先跟房東講然後再報警拖吊
先看清楚1 該停車格ㄉ產權屬於誰ㄉ 公家ㄉ..報警無用管委會ㄉ找管理者 屋主ㄉ...要看你ㄉ租約有無註明停車空間也是範圍中...有就可以 無記載.先向屋主商量...畢竟沒有說該使用權屬於你ㄉ..屋主還是有權處分讓他車停放ㄉ先釐清該空間ㄉ產權才是...正確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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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3230943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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