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問題及薪水給付問題
本人從事電腦業
薪資為35000元
與老板協議
並同意於6月22日離職
7月20日收到6月份的薪資明細如下=========================================================1.薪資所得稅................................................NT$- 02.健保費自繳................................................NT$- 3943.勞保費自繳................................................NT$- 3444.福利金(遲到)..............................................NT$- 12005.六月份實際工作天數共計14天(含婚假)..NT$163336.3/15事假一天..............................................NT$- 11677.4/12病假0.5天.............................................NT$- 2928.5/8事假一天................................................NT$- 11679.5/21事假0.5天.............................................NT$- 58410.5/24原病假未按請假規定事假1天..........NT$- 116711.6/15事假0.5天...........................................NT$- 584實領薪資:9434元=========================================================老闆說按公司規定
離職最後一個月未滿一個月者
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1.請問這樣合理嗎?? 2.勞保費好像是應該扣36300這一級距
這該如何處理??3.上班超過15日
是否應該以月計算??
1.為什麼六月薪資中要扣到3.4.5月份的假
應該當月請的事
病假當月薪資中扣除才對
你要不要看你3.4.5月薪資單中是否已扣2.你的労保費公司要保36300這一級
但因你離職才向公司提出這個問題
恐怕很難處理
唯一辦法是跟勞委會出面調解
給你勞委會TEL:02-859028663..你6/22日離職
公司要付你22日的薪資
不是14天這點你可以跟公司提出不行你在請勞委會出面調解4.還有你來公司多久了
工作三個月以上
公司就要在於幾日前通知即所謂預告期間也可以折為現金(日薪來算)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以上是我提出的問題點
供你參考
參考資料
me
長島冰茶版大你好
你的薪資為35000元
同意於6月22日離職
6月份的薪資明細如附表
1.老闆說按公司規定
離職最後一個月未滿一個月者
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請問這樣合理嗎??答:不合理
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略以
國定紀念休假日、例假日及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2.勞保費好像是應該扣36300這一級距
這該如何處理??答:依據勞工保險法第72條第2項規定略以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自事實發生日起
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
處2倍罰鍰。
勞工因而受損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3.上班超過15日
是否應該以月計算??答:理由同第1題回答
大大原本即是支領月薪
所以原則上應以當月天數減掉離職後的天數計算
故你如是6/22為離職生效日
則月薪應計為35
000*21/30=24
500(6月份實際工作天數共計21天(含婚假)..NT$16
333)而不是16
333元。
重行計算後當月實領薪資大約17
600元左右。
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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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7310172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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